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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3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刘春梅与阚兴华、阚兴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梅,阚兴华,阚兴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83执172号申请执行人刘春梅,女,195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退休工人,住海伦市海伦镇。被执行人阚兴华,男,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个体,住海伦市海伦镇。被执行人阚兴海,男,197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住海伦市海伦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春梅与被执行人阚兴华、阚兴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此案已经在诉前保全轮候查封了阚兴海名下的房屋,经查二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需等另外一案件的执行结果,现该案执行程序无法正常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玉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车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