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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11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阿古尔者、吉克石则追缴违法所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古尔者,吉克石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11执128号被执行人阿古尔者,绰号“沙吉”,男,生于1987年3月5日,彝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被执行人吉克石则,绰号“吉克”,男,生于1996年11月3日,彝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本院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阿古尔者、吉克石则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2016)川0811刑初27号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各大银行调查,被执行人阿古尔者、吉克石则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及工商登记信息,二人现正在服刑,无力履行相关法律义务,且依法未找到被执行人违法所得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2016)川0811刑初2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随时追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崇润审判员  王普贤审判员  欧阳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逸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