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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2执1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陶春媛与常秀珍、韩忠祥、韩荣、韩敏分家析产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春媛,常秀珍,韩忠祥,韩荣,韩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1119号申请执行人:陶春媛被执行人:常秀珍被执行人:韩忠祥被执行人:韩荣被执行人:韩敏申请人陶春媛与被执行人常秀珍、韩忠祥、韩荣、韩敏分家析产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5月18日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35768.00元。在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5768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对(2015)昆民二终字第12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成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