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2执1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陶春媛与常秀珍、韩忠祥、韩荣、韩敏分家析产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春媛,常秀珍,韩忠祥,韩荣,韩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1119号申请执行人:陶春媛被执行人:常秀珍被执行人:韩忠祥被执行人:韩荣被执行人:韩敏申请人陶春媛与被执行人常秀珍、韩忠祥、韩荣、韩敏分家析产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5月18日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35768.00元。在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5768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对(2015)昆民二终字第12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成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