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50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许松与天津海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松,天津海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5076号原告许松。委托代理人朱学娟,天津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岳彩东,天津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海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09号环球置地广场26层。法定代表人孙培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晓,北京大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建工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福建北路69号。法定代表人严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绍武,该公司法务部部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松与被告天津海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中铁建工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松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担负。代理审判员 邱淼淼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兰 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