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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5执恢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李建村与XX、庞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村,XX,庞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5执恢42号申请执行人李建村。被执行人XX。被执行人庞娜。本院在执行李建村与XX、庞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博兴县人民法院(2013)博商初字第6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树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