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民初1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季明芬与倪胜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明芬,倪胜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民初1638号原告:季明芬。被告:倪胜莲。原告季明芬与被告倪胜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倪胜莲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3000元及利息,月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已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季明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倪胜莲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8��4日,被告倪胜莲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亲笔出具借条一张交原告收存。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后被告仅偿还7000元,余款23000元至今未还。在审理中,原告明确放弃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倪胜莲应偿付原告季明芬借款本金计人民币230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虹桥人民法庭转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5元,由被告倪胜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丽微人民陪审员 万晓晓人民陪审员 林乐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代书 记员 卢志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