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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10执6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洪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宗立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洪海,孙宗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10执689号申请执行人杨洪海,男,1984年2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拜泉县,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孙宗立,男,197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幸商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洪海与被执行人孙宗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幸商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景志新审 判 员  魏国涛代理审判员  张世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