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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1执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陈超、陈金富、吴盛芬、四川省广安锦凤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超,陈金富,吴盛芬,四川省广安锦凤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1执字第587号申请执行人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刚,系该单位理事长。被执行人陈超,男,生于1991年8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陈金富,男,生于1967年1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吴盛芬,女,生于1968年8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被执行人四川省广安锦凤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金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岳池民初字第17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陈超、陈金富、吴盛芬、四川省广安锦凤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广安锦凤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及股东陈金富、吴盛芬自愿用位于广安区环城北路3段8号5幢14号、5幢13号、2幢8号、2幢7号、6幢3号的仓储用房(房屋所有权证号:广安市房权证广房字第00044308、00044310、00061651、00061652、000705**号,土地使用证号:广市国用2006第02114、02113号、广市国用2007第07634、00876、00875号),作为向申请执行人借款的抵押物向申请人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3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四川省广安锦凤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安区环城北路3段8号5幢14号、5幢13号、2幢8号、2幢7号、6幢3号仓储用房(房屋所有权证号:广安市房权证广房字第00044308、00044310、00061651、00061652、000705**号,土地使用证号:广市国用2006第02114、02113号、广市国用2007第07634、00876、00875号)。二、查封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克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 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