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7行审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望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望江金吉他服饰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望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望江金吉他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0827行审7号申请执行人望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望江县经济开发区华阳大道521号。法定代表人童学生,局长。被执行人望江金吉他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望江县经济开发区惠商路。法定代表人张丰良,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望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望人社监理〔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内容{全额补发严诗文等80名职工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份的工资,合计人民币叁拾玖万叁仟捌佰陆拾壹元整(¥393861.00元)}。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望江金吉他服饰有限公司拖欠严诗文等80名职工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份的工资,合计人民币叁拾玖万叁仟捌佰陆拾壹元整(¥393861.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6日根据被执行人望江金吉他服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司确认的工资表和工资欠条,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理:全额补发严诗文等80名职工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份的工资,合计人民币叁拾玖万叁仟捌佰陆拾壹元整(¥393861.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期满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催告。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望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望人社监理〔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望江金吉他服饰有限公司应自觉履行该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望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全额补发严诗文等80名职工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份的工资,合计人民币叁拾玖万叁仟捌佰陆拾壹元整(¥393861.00元)的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三九审 判 员 何 彤人民陪审员 任理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