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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81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董傲久、何恩时与毛自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傲久,何恩时,毛自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381执251号申请执行人董傲久。申请执行人何恩时。被执行人毛自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傲久、何恩时与被执行人毛自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毛自得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1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远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哲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