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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6刑申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申诉人林朝恒玩忽职守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琼96刑申4号林朝恒:你因犯玩忽职守罪一案,对万宁市人民法院(2015)万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本院(2015)海南一中刑一终字第46号刑事裁定不服,以一、二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与定罪量刑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你的主要申诉理由是:1.你作为港北基层站的不在编工作人员,并无对涉案7艘渔船初审的职责,是否发放油料补贴与你无关;2.你在审批表上面的经办人栏签名是市局讨论决定发放油料补贴后交给你签名的,该签名是形式上的。一审判决认定你不正确履行职责,在审批表上签名以示通过审查,最终导致国家燃油补贴款被骗取,据此对你判处刑罚,属于客观归罪;3.一审判决认定该案是“多因一果”造成的,而且认定你的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与燃料补贴款被骗取只是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你就应该属于一般间接责任人,你的行为就不应构成犯罪,而那些具有初审、审核、讨论决定和审批职责的基层负责人、分管副局长、主管局长才是直接责任人,应被追究法律责任,一审认定他们只是“负有一定责任”,属于避重就轻,责任划分不当。总之,原判认定你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是错误的,应对你改判无罪。本院经审查,(一)关于你对发放渔船燃油补贴款是否负有审批职责的问题。万宁市海洋与渔业局在审核、发放渔船燃油补贴的程序中,已将审批权逐层分解到港北渔政渔监站等单位及个人。《渔业油料补贴发放流程》载明各基层站的工作职责为发放渔业油料补贴审批表给符合申请条件的补贴对象,收集审批表,并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在审批表上作出初审意见,后上报市局讨论审批。《渔业财政补贴申请审批表》明确要求基层渔政渔监站的经办人和负责人在该审批表上签名及作出审查意见。万宁市海洋与渔业局的相关《会议纪要》和李宁等证人均证实各基层渔政渔监站的经办人和站长对船主提交的船舶登记证、船舶安全检验证、捕捞许可证等申请材料负有审核职责。蔡居洪与你在庭前供述中对自己负有初审职责亦予以供认。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在万宁市海洋与渔业局发放渔船燃油补贴款的初审环节,基层渔政渔监站的经办人和负责人负有把关和审查职责,渔船燃油补贴款的发放必须经基层渔政渔监站经办人和负责人审核并作出审查意见后,上报万宁市海洋与渔业局讨论审批。因此,你提出自己没有审批职责,以及你在审批表上签名是服从上级领导决定或工作安排的申诉理由不成立。(二)关于你在该案中的行为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的问题。你身为万宁市海洋与渔业局港北渔政渔监站工作人员(经办人),对船主提交的船舶登记证、船舶安全检验证、捕捞许可证等申请材料负有审查、核实是否齐全有效的职责。你在审核琼万宁001**等七艘渔船船主提交的2009年度上半年和下半年渔业燃油补贴申请材料时,由于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没有认真审核上述渔船的船舶登记证、船舶安全检验证、捕捞许可证是否齐全有效,在上述船舶的三证持有人姓名不一致,《渔船经营证明》没有按规定加盖渔船停泊港渔政渔监部门公章,不能证明渔船正常生产经营,且在参加实地查看上述渔船时还发现船只和证件上登记的型号数据不符,上述七艘渔船明显不符合渔业燃油补贴的发放条件的情况下,不正确履行职责,在审批表上签名以示通过审查,最终导致国家燃油补贴款被骗取604075元。你的上述行为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对你定罪处罚。你提出你属于一般间接责任人,你的行为与燃料补贴款被骗取只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不构成犯罪的申诉理由不成立。(三)关于该案量刑是否公正的问题。由于你的玩忽职守行为,导致国家燃油补贴款被骗取604075元,国家利益遭受巨大损失,本应判处较重的刑罚,一、二审正是考虑到你的行为与国家燃油补贴款被骗取之间虽然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最后的审查核实、批准发放工作属于燃油补贴领导小组,燃油补贴领导小组未尽认真审核的职责,也负有一定的责任,你在该案中的犯罪情节较轻,量刑时才对你作出从宽处罚。至于你提出的其他人应该被追究法律责任的问题,与该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不是该案审理的范围,本院不予审查。综上所述,本院认为,你身为万宁市海洋与渔业局港北渔政渔监站的工作人员,在审查渔业燃油补贴发放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家燃油补贴款被骗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你的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一、二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一、二审判决、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