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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7民初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脱某某与畅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脱某某,畅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027民初第665号原告脱某某。被告畅某某。原告脱某某与被告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国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脱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畅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脱某某诉称,其与被告婚后,经常因琐事发生矛盾,夫妻分居近3年,致感情破裂,现要求离婚并抚养两个孩子。被告畅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以彩礼人民币48000元订婚,同年2月26日举行婚礼开始共同生活,2012年8月24日在镇原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6月12日生女孩脱某甲,2013年3月9日生男孩脱某乙,现均随原告生活。婚后,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3年7月份,双方在天津务工期间因琐事发生矛盾,原告因男孩尚幼无人照看,遂回老家照看孩子,被告与其天津务工的父母生活在一起,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后原告多次与被告方协商和好未果,现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证明双方当事人主体身份及孩子身份信息;2、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3、刘某某、曹某某证言,证明原、被告婚姻构成及婚后感情状况。上述证据,经依法审核,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可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多年并生有孩子,但婚后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现夫妻分居已近三年,另外,本案审理中,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也未到庭主张其权利,可视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请离婚,理由充分,应予支持。婚生两个孩子一直随原告方生活,为有利孩子健康成长,应继续随原告生活较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脱某某与畅某某离婚;二、女孩脱某甲、男孩脱某乙随脱某某生活。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脱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国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志虎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