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民初7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青岛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智诚风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孟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智诚风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孟先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789号原告青岛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洛阳路东小区内。法定代表人盛怀茂,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焦彤,男,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公司员工。原告青岛智诚风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仙霞岭路。法定代表人武丽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焦彤,男,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公司员工。被告朱孟先,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智诚风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孟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智诚风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智诚风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智诚风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青岛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智诚风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泮晓朋审 判 员 匡建玲人民陪审员 刘振堂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文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