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4民初29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成都市梵木创意家具有限公司诉成都合众远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梵木创意家具有限公司,成都合众远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4民初2905号原告成都市梵木创意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余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某,四川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吉某,四川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合众远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余某某,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梵木创意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合众远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梵木创意家具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梵木创意家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梵木创意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7元,由原告成都市梵木创意家具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叶 红人民陪审员 罗 平人民陪审员 柯 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敬昭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