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4民初2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原告刘银生与被告河南鸿宸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银生,河南鸿宸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2106号原告刘银生。委托代理人武叔红、高志美。被告河南鸿宸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天武。委托代理人范琳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责人苏占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银生与被告河南鸿宸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银生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银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银生撤回起诉。受理费3131元减半收取156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利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建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