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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3执2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8

案件名称

张明、巫金寿申请执行雷军等民间借贷纠纷243-2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巫金寿,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23执243-2号申请执行人张明,男,196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申请执行人巫金寿,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被执行人雷军,男,198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案外人王庆昌,男,汉族,1992年3月14日出生,四川省盐源县人。张明、巫金寿申请执行雷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雷军在王庆昌处有卖车款8150.00元,属于雷军所有,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雷军在王庆昌处的卖车款8150.00元予以扣留,扣留时间为两年,从2016年6月28日到2018年6月27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毛建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饶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