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902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集宁支行与翁桂荣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集宁支行,翁桂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02执2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集宁支行。负责人张瑞喜,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翁桂荣,女,50岁,汉族,现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集宁支行申请执行翁桂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集宁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0日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在本辖区居住,现下落不明。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挨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