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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刑更3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邓玉光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玉光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刑更3432号罪犯邓玉光。现在广西自治区柳城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7日作出(2009)河市刑一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玉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被告人邓玉光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6日作出(2010)桂刑一终字第43号刑事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对被告人邓玉光的定罪及量刑。刑期自2009年2月11日起至2024年2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5月28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3月28日作出(2013)柳市中刑执字第184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邓玉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2014)柳市中刑执字第571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邓玉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21年9月10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自治区柳城监狱于2016年5月29日以(2016)柳城狱减字第520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邓玉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邓玉光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邓玉光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7月至2016年3月获奖励分102.50分,并获2014年度监狱表扬(已折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邓玉光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罪犯邓玉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玉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0年9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龙代理审判员 段 静代理审判员 黄杉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健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