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60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冯玉生与薛梦雷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玉生,薛梦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6085号原告冯玉生,居民。委托代理人宋华波、赵妍,江苏天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梦雷,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玉生诉被告薛梦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玉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8元减半收取13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韦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