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执20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沈三与董永平、苏州邦耀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三,董永平,苏州邦耀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2077号申请执行人沈三。被执行人董永平。被执行人苏州邦耀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法定代表人董兴武,该××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沈三男与被执行人董永平、苏州邦耀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该案(2015)园民初字第25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董永平、苏州邦耀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董永平、苏州邦耀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05900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生效。执行员 沈如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