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922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海东、杜学平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海东,杜学平,朱庭东,高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执18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荣华,被执行人高海东,农民。被执行人杜学平,农民。被执行人朱庭东,农民。被执行人高飞,农民。申请执行人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海东、杜学平、朱庭东、高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朱庭东名下的车辆进行了查封,对所有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进行了查询,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滨商初字055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广审 判 员  孙永光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