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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民终2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李明仙与陈亚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明仙,陈亚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民终21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明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亚非。上诉人李明仙与被上诉人陈亚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15)花民初字第2165号民事判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严重违反法代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15)花民初字第216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694元,退还李明仙。审 判 长  谢清明代理审判员  余 鑫代理审判员  汪 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李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