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民终2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李明仙与陈亚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明仙,陈亚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民终21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明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亚非。上诉人李明仙与被上诉人陈亚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15)花民初字第2165号民事判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严重违反法代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15)花民初字第216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694元,退还李明仙。审 判 长 谢清明代理审判员 余 鑫代理审判员 汪 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李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