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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4民初40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白科与崔丽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科,崔丽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4013号原告:白科,男,1978年12月13日出生,回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委托代理人:王金明,系辽宁名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丽坤,女,1971年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原告白科诉被告崔丽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4月0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京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佳、人民陪审员陈颖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白科于2016年0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白科承担。审 判 长  金京玉审 判 员  刘 佳人民陪审员  陈 颖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