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4民初40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白科与崔丽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科,崔丽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4013号原告:白科,男,1978年12月13日出生,回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委托代理人:王金明,系辽宁名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丽坤,女,1971年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原告白科诉被告崔丽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4月0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京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佳、人民陪审员陈颖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白科于2016年0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白科承担。审 判 长 金京玉审 判 员 刘 佳人民陪审员 陈 颖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