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02民初3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伊犁金茂实业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与陈佳云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犁金茂实业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陈佳云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3891号原告:伊犁金茂实业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住所地伊宁市开发区北京路2568号金茂世界城。法定代表人:李存良,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国军,新疆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佳云,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伊犁金茂实业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诉被告陈佳云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伊犁金茂实业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未在法院规定时限内缴纳相应的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相关缓交及免交诉讼费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祥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明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