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7民初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保定华月胶带有限公司与闫跃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华月胶带有限公司,闫跃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7民初334号原告:保定华月胶带有限公司,住所地,博野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进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强辉,该公司员工。被告:闫跃群。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华月胶带有限公司与被告闫跃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定华月胶带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定华月胶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2元,由原告保定华月胶带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平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 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