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2执恢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杨生武、东莞市圣纬斯家具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生武,东莞市圣纬斯家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972执恢393号申请执行人:杨生武,男,汉族,1965年11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委托代理人:莫军豪,广东国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巫桂英,广东国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东莞市圣纬斯家具厂。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路东社区新安大道东环一路南段*号厂房。组织机构代码为55556068-5。投资人:戴方亮。担保人:许善文,男,汉族,1970年8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井冈山市睦村乡社背岭村社背岭组13���,公民身份号码为3624321970********。担保人:张晓波,男,汉族,1992年4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学府大道***号,公民身份号码为3622011992********。担保人:黄伟,女,汉族,1983年8月22日出生,住江西省高安市八景镇江西八景煤矿机关小区,公民身份证号码为3622041983********。申请执行人杨生武与被执行人东莞市圣纬斯家具厂其他仲裁纠纷执行一案,东劳人仲院虎门庭案字[2015]35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裁决书,被执行人还需支付申请执行人466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生武与被执行人东莞市圣纬斯家具厂、担保人许善文、张晓波、黄伟于2016年5月13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仍欠付申请执行人32600元,双方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偿还该款给申请执行人,首期款10000元于2016年5月14日支付,后从2016年6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5650元;案外人许善文(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张晓波(公民身份证号码为)、黄伟(公民身份证号码为)自愿对上述债务进行执行保证,与被执行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协议签订后,被执行人承担了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杨生武与被执行人东莞市圣纬斯家具厂、担保人许善文、张晓波、黄伟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都具约束力,本案本次执行以双方和解解决,根据法律规定,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1972执恢39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该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期限为自和解协议所定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立兴审 判 员 苏志康代理审判员 梁柱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叶小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