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5执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刘超与周定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超,周定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5执341号申请执行人刘超,男,生于1981年10月19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叙永县。被执行人周定远,男,生于1975年6月7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古蔺县。刘超申请执行周定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古蔺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的(2015)古蔺民初字第19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超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定远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周定远有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刘超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古蔺民初字第19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尚钦审判员 曾维健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