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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执2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陈松波与郭和波、虞伶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松波,郭和波,虞伶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7执2142号申请执行人:陈松波。被执行人:郭和波。被执行人:虞伶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苍南县人民法院(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13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松波与被执行人郭和波、虞伶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郭和波、虞伶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下列义务:一、交纳执行款200000元及利息;二、负担本案诉讼费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申请执行费29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松波与被执行人郭和波、虞伶俐于2016年6月8日达成还款协议书。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还款协议书复印件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7执214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步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智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