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481刑初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某某某某某·艾海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某某某·艾海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481刑初48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某某某某某·艾海提。2015年9月1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滕州市看守所。滕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滕检公二刑诉(2016)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某某某·艾海提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运毅、何琳出庭支持公诉。维吾尔族翻译木合塔尔·吾斯曼,被告人某某某某某·艾海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某某某某某·艾海提同某某某某·阿布都赛麦提(12岁)至滕州市步行街、西关街、府前路等处分5次窃取他人手机,价值8075元,具体如下:1、被告人某某某某某·艾海提同某某某某·阿布都赛麦提至滕州市步行街北天桥处,扒窃被害人陆某某“苹果6”手机一部,经滕州市物价局鉴定:被盗“苹果6”手机价值人民币4915元。被盗手机被公安机关追回,返还被害人。2、被告人某某某某某·艾海提同某某某某·阿布都赛麦提至滕州市步行街小吃街,扒窃被害人张某“华为荣耀6”手机一部,经滕州市物价局鉴定:被盗“华为荣耀6”手机价值人民币1226元。被盗手机被公安机关追回,返还被害人。3、被告人某某某某某·艾海提同某某某某·阿布都赛麦提至滕州市步行街小吃街,扒窃被害人李某某“华为荣耀4X”手机一部,经滕州市物价局鉴定:被盗“华为荣耀4X”手机价值人民币1060元。被盗手机被公安机关追回,返还被害人。4、被告人某某某某某·艾海提同某某某某·阿布都赛麦提至滕州市西关街,扒窃被害人刘某某“魅族魅蓝NOTE1”手机一部,经滕州市物价局鉴定:被盗“魅族魅蓝NOTE1”手机价值人民币381元。被盗手机被公安机关追回,返还被害人。5、被告人某某某某某·艾海提同某某某某·阿布都赛麦提至滕州市府前路,扒窃被害人史某某“红米NOTE”手机一部,经滕州市物价局鉴定:被盗“红米NOTE”手机价值人民币493元。被盗手机被公安机关追回,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某某某某某·艾海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史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等人陈述,证人某某某某·阿布都赛麦提、某某甲·麦麦提、某某乙·麦麦提证言,鉴定意见,扣押、发还清单,滕州市公安局的办案说明及案件侦破情况说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某某某·艾海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某某某某某·艾海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某某某某某·艾海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9日起至2016年7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胥 栋审 判 员  邱 雨人民陪审员  孙庆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智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