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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刑初1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莫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刑初1354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莫某,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6]1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红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3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莫某在义乌市福田街道荷某塘邮政储蓄所,将被害人黄某放在办公桌上的白色步步高手机(价值人民币1708元)一只盗走,后逃离现场。随后被告人莫某回到位于义乌市福田街道荷某塘某西陶村xxx号的家中,重置了被害人黄某的手机密码,后使用该手机给自己发微信红包,将被害人黄某银行卡内的人民币3800元和微信红包内的人民币85元盗走。现该手机已追回返还给被害人黄某;被告人莫某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88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莫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某的陈述,搜查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意见,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打印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监控视频,情况说明,交款票据,抓获经过,身份材料及被告人莫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莫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莫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莫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885元返还给被害人黄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益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杜 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