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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81执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芦芝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陈磊垒、苏丽玉、陈桂勇、傅建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芦芝信用社,陈磊垒,苏丽玉,陈桂勇,傅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81执702号申请执行人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芦芝信用社,住所地漳平市。负责人廖广富,主任。委托代理人林桥,男,系该社职工。被执行人陈磊垒,男,198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被执行人苏丽玉,女,198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被执行人陈桂勇,男,197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被执行人傅建伟,男,197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申请执行人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芦芝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陈磊垒、苏丽玉、陈桂勇、傅建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漳民初字第14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漳民初字第148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苏丽玉在金融部门的存款合计人民币32125.91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隆  武人民陪审员 李  振  清人民陪审员 卢  炳  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苏丽琼(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