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81执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芦芝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陈磊垒、苏丽玉、陈桂勇、傅建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芦芝信用社,陈磊垒,苏丽玉,陈桂勇,傅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81执702号申请执行人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芦芝信用社,住所地漳平市。负责人廖广富,主任。委托代理人林桥,男,系该社职工。被执行人陈磊垒,男,198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被执行人苏丽玉,女,198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被执行人陈桂勇,男,197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被执行人傅建伟,男,197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申请执行人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芦芝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陈磊垒、苏丽玉、陈桂勇、傅建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漳民初字第14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漳民初字第148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苏丽玉在金融部门的存款合计人民币32125.91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隆 武人民陪审员 李 振 清人民陪审员 卢 炳 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苏丽琼(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