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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民初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牛某某与武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81民初991号原告牛某某,女,1989年9月10日生,汉族。被告武某某,男,1990年5月17日生,汉族。原告牛某某诉被告武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牛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牛某某负担。审判长  李光华审判员  王德周审判员  程晓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