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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8民初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宋某甲与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甲,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28民初624号原告宋某甲。委托代理人赵占强。委托代理人高会肖。被告宋某乙,农民。原告宋某甲与被告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运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由于双方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在互不了解的情况下仓促结婚,婚后即发现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双方现已无任何感情语言。特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辩称,我同意离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财产依法分割。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15年农历7月原、被告分居直今,原被告均同意离婚。原告陈述在被告处有婚前财产:TCL43寸液晶电视一台、格力挂机空调一台、五门组合柜一套、梳妆台一个、夏普太阳能一个、美的冰箱一台、电视柜一个、布艺沙发一套(3个)、玻璃茶几一个、小天鹅饮水机一个、餐桌一张、四把椅子、清华同方笔记本一台、LG洗衣机一台、电脑椅一个,打印机一台、四件套床单。被告回答,电视柜是我买的,清华同方笔记本、电脑椅、打印机是婚后买的,太阳能是天普牌的,太阳能只包括管和架,四件套床单原告带走了,其余都对。原告反驳说,电视柜、笔记本、电脑椅都是我买的,太阳能被告说的对。原告陈述,婚后原、被告开办安顺汽车美容装具店,被告经营,主张分割经营收入、设备、库存装具的一半。2015年夏天原告曾向朋友借7000元用于交安顺汽车美容装具店的房租。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透支原告信用卡2万元,是原告母亲还上的,应作为原、被告共同债务。开办安顺汽车美容装具店时我爸给了我5000元。原、被告曾开办鞋店,原告父亲出资1万元,应作为原、被告共同债务。被告朋友借我们2000元,至今未还。被告回答称,婚后共同财产有艾玛电动车一辆、捷安特自行车一辆,原告都骑走了。安顺汽车美容装具店我2015年11月18日已经不经营了,库存我已经转让出去了,转让费5000元;交安顺汽车美容装具店的房租是16000元,钱都是我父母出的,原告没有借7000元交房租;我们共同生活期间没有透支原告的信用卡2万元;开办安顺汽车美容装具店时,原告父亲没有给我们5000元;开办鞋店时,原告父亲也没有出资1万元;没有人借我2000元。原告反驳说,自行车是我自己买的,电动车是婚后买的,现在在我那。被告陈述,开鞋店时借西北留刘彬16000元,开汽车安顺美容装具店借我大伯宋根国10000元,给原告看病借大王庄村王薇2000元,婚后开淘宝店,进耿庄日化用品货欠15000元,欠优速快递2000元。原告回答称,以上被告借钱的事我不知道。本院认为,原、被告均同意离婚,本院依法准予离婚。原告在被告处婚前财产TCL43寸液晶电视一台、格力挂机空调一台、五门组合柜一套、梳妆台一个、夏普太阳能一个、美的冰箱一台、布艺沙发一套(3个)、玻璃茶几一个、小天鹅饮水机一个、餐桌一张、四把椅子、LG洗衣机一台归原告所有。由于电视柜原、被告均认为都是婚前各自所买,说法不一,故电视柜认定为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四件套床单被告称原告已取走,原、被告说法不一,故对此不作认定。笔记本电脑、电脑椅、打印机原告称是其婚前所买,被告称是其婚后所买,故对以上财产认定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自行车、电动车应认定为共同财产,归原告所有。原被告经营的安顺汽车美容装具店由于被告已5000元转卖,故被告给付原告2500元。由于原、被告对各自所借债务对方不认可,又未提交证据,故对债务本院不做人定。原告提出有2000元债权,被告不认可,原告又未提交证据证实,故本院不作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宋某甲与被告宋某乙离婚。二、原告在被告处婚前财产TCL43寸液晶电视一台、格力挂机空调一台、五门组合柜一套、梳妆台一个、夏普太阳能一个、美的冰箱一台、布艺沙发一套(3个)、玻璃茶几一个、小天鹅饮水机一个、餐桌一张、四把椅子、LG洗衣机一台归原告所有。三、原、被告共同财产自行车一辆、电动车一辆归原告所有;电视柜、笔记本电脑、电脑椅、打印机归被告所有。四、被告给付原告转卖安顺汽车美容装具店款25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运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司 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