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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民终1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史红义与被上诉人刘海勤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史红义,刘海勤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民终10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史红义,男,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海勤,女,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史红义与被上诉人刘海勤离婚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史红义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樊红芳审判员  程国栋审判员  郭玉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晋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