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22执6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李书平与梁国顺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书平,梁国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22执639号申请执行人李书平,男,196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卿杰,律师被执行人梁国顺,地址中牟县。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 犇执行员 朱新立执行员 王 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永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