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莆刑监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康秀兰故意伤害罪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莆刑监字第23号康秀兰:申诉人康秀兰因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3)莆刑终字第4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原审法院对被告人黄建山量刑畸轻并要求强制执行本案赔偿款等为由本院提出申诉,要求再审。经本院复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量刑适当,现对你的申诉理由答复如下:经查,本案的申诉人即被害人康秀兰司法鉴定意见为轻伤。原审根据本案的证据依法判决被告人黄建山有期徒刑一年,量刑并无不当,且原公诉机关没有提起抗诉。申诉人康秀兰没有提供新的证据证明本案鉴定意见系违法。对本案申诉人的经济损失强制执行问题,应由执行法院依法执行,不属本案复查范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予维持。综上,申诉人康秀兰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其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