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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执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李学智与李应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学智,李应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执字第30-1号申请执行人李学智,男,回族,生于1981年1月,中专文化,农民,宁夏海原县人,住树台乡龚湾行政村崾岘自然村,现住红寺堡区红寺堡新民小区***号。被执行人李应孝,男,回族,生于1984年11月,初中文化,农民,宁夏海原县人,住树台乡相桐行政村新庄自然村。申请执行人李学智与被执行人李应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海民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李应孝返还申请执行人李学智借款27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8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27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李应孝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致使该案暂时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海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海民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生军审判员  杨志林审判员  马 旭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俊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