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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91民初8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ChoyDanielleCaLai与曾晓峥、深圳市东信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Choy某Lai,曾某峥,深圳市东X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91民初875号原告:Choy某委托代理人:高某文。被告:曾某被告:深圳市东某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本院在受理上述原告Choy某与被告深圳市东某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10万元并自2014年6月起按合同约定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利息直至还清之日止;二、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依法办理缓、减、免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余  长  勇审判员 马  占  举审判员 郭    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天园(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