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21民初17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221民初1774号原告唐某某,女,1983年12月1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瑞安、李桃民,河南金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李某甲,男,1979年6月20日生,汉族,农民。原告唐某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仁勋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桃民、被告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某某诉称,原、被告通过媒人介绍于2006年订立婚约,同年11月19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年××月××日在杞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姻期间生育儿子李某丙及女儿李某乙。原、被告结婚草率,性格不合,被告对原告多心多疑,平时对原告非打即骂。2015年11月份被告曾起诉要求离婚,后因不愿意分割财产而撤诉,双方于2015年10月份因感情不和分居至今,一直处于冷暴力状态,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判决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婚生子由被告抚养,被告承担子女年龄差额的抚养费6000元;原告婚前财产飞彩牌农用三轮车一辆、美的电冰箱及海信壁挂式空调各一台归原告所有;共同财产2015年5亩地的花生收入1万元、2016年5亩地的大蒜收入3万元、西屋四间彩钢瓦棚价值2万元、楼上七间彩钢瓦房价值2万元及共同债权1万元依法分割。被告李某甲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两个孩子我都抚养,不让原告承担抚养费;原告诉称的飞彩机动三轮车属于原告婚前买的,美的电冰箱和海信壁挂式空调都是婚后买的;2015年5亩地的花生卖了6000元钱,抚养两个孩子都花完了;2016年5亩地的大蒜收入22000元,还过账后还剩三四千元,我们盖的西屋四间彩钢瓦棚价值2万元,楼上彩钢瓦房7间价值2万元属实,但都还没有和人家结算;盖房期间我姐借我们的10000元钱已经要过来花了。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通过媒人介绍于2006年订立婚约,同年11月19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年××月××日在杞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李某丙,现随被告生活,××××年××月××日生育女儿李某乙,现随原告在其娘家生活有2个月。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2015年11月份被告曾起诉要求离婚,后撤诉,现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另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有飞彩牌机动三轮车一辆,现在被告家;双方婚后共同财产有美的电冰箱和海信壁挂式空调各一台,2016年5亩大蒜的收入22000元,西屋四间彩钢瓦棚价值20000元,楼上七间彩钢瓦房价值20000元。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系一个家庭的基础。本案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说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婚生子女应按照现状分别抚养为宜,鉴于双方女儿李某乙比儿子李某丙年龄小两岁的实际情况,被告应适当补偿原告抚养费用5000元。双方共同财产应依法予以分割。原告诉称的2015年的花生收入,基于当时被告抚养两个孩子的实际情况,应不再分割为宜;原告要求分割的共同债权10000元,被告辩称已在建彩钢瓦房时向人要回并支出,双方均未提供证据,因该债权涉及第三方的利益,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处理,原告可向债务人另行起诉解决。被告辩称2016年5亩大蒜的收入已经还账,没有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二、双方婚生女李某乙由原告抚养,婚生子李某丙由被告抚养,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抚养费用5000元。三、原告婚前个人财产飞彩牌农用三轮车归原告所有;双方共同财产美的电冰箱一台归原告所有,海信壁挂式空调一台、西屋四间彩钢瓦棚及楼上七��彩钢瓦房归被告所有;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财产分割款30000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第二、三项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朱仁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程 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