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24民初7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高全有与陈四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全有,陈四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824民初756号原告高全有,甘肃省华亭县人。被告陈四勿,甘肃省天水市人。原告高全有与被告陈四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全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四勿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高全有诉称,2015年3月17日,被告陈四勿向原告高全有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2015年9月17日,被告陈四勿再次向原告高全有借款2万元,将2015年3月17日的借条收回后,向原告高全有出具了一份借款协议。该协议载明借款金额5万元,月利息3分,借款用途为工程资金周转,出借方高全有,借款方陈四勿。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被告陈四勿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7日,被告陈四勿向原告高全有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2015年9月17日,被告陈四勿再次向原告高全有借款2万元,将2015年3月17日的借条收回后,向原告高全有出具了一份借款协议。该协议载明借款金额5万元,月利息3分,借款用途为工程资金周转,出借方高全有,借款方陈四勿。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款协议一份,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高全有与被告陈四勿借款事实清楚,且被告陈四勿与原告高全有签订了借款协议,应当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偿还借款。被告陈四勿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原告高全有起诉要求被告陈四勿偿还借款5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四勿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所欠原告高全有借款5万元。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高全有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小邦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丽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