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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执字第4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与昆山市创意电脑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周亮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昆山市创意电脑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周亮,王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字第453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朝阳西路161号。负责人陈惠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昆山市创意电脑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人民路77号三楼。法定代表人周亮,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周亮。被执行人王燕。申请执行人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与被执行人昆山市创意电脑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周亮、王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的(2014)昆商初字第19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执行人昆山市创意电脑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贷款本金600万元,支付利息(截至2014年8月12日,欠息105607.55元,2014年8月12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执行人昆山市创意电脑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其他损失247800元。三、被执行人昆山市创意电脑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的,申请执行人有权就坐落于昆山市玉山镇人民路XX号XXX室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58897元,公告费690元,合计59587元,由三���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昆山市创意电脑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周亮、王燕名下银行存款。另查明,周亮、王燕在本院作被执行人案件数十起,涉案金额近亿元,本院另案对被执行人昆山市创意电脑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昆山市玉山镇北门路XXXX号楼XXX室(抵押权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抵押金额12000000元)、周亮名下昆山市人民路XX号XXX室(抵押权人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城中支行,抵押金额14000000元)、王燕名下昆山市人民路XX号XXX室(抵押权人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法院有限公司城中支行,抵押金额13000000)等房产强制评估拍卖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向其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查询回执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昆山市创意电脑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周亮、王燕名下银行存款。另查明,周亮、王燕在本院作被执行人案件数十起,涉案金额近亿元,本院另案对被执行人昆山市创意电脑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昆山市玉山镇北门路XXXX号楼XXX室(抵押权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抵押金额12000000元)、周亮名下昆山市人民路XX号XXX��(抵押权人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城中支行,抵押金额14000000元)、王燕名下昆山市人民路XX号XXX室(抵押权人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法院有限公司城中支行,抵押金额13000000)等房产强制评估拍卖中。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未能有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商初字第19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姚 磊陪审员 蔡志荣陪审员 朱晓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宗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