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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刑更37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黄德奉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德奉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刑更3717号罪犯黄德奉。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5日作出(2008)隆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德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黄德奉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1日作出(2009)南市刑二终字第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10月23日起至2021年10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8月19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1年9月28日作出(2011)柳市中刑执字第634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德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不变;于2013年6月28日作出(2013)柳市中刑执字第443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德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不变;于2014年12月28日作出(2014)柳市中刑执字第794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德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不变。刑期至2017年10月22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监狱于2016年5月29日以(2016)柳城狱减字第805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黄德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黄德奉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德奉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0月至2016年3月获奖励分114.80分,并获2014年度劳动能手、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已折分)、2015年度表扬(已折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黄德奉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德奉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德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16年7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 明代理审判员 段 静代理审判员 李 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健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