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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03民初19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王亦凤、王亦英诉王亦仙、王亦义,第三人遵义市汇川区董公寺镇建国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亦英,王亦凤,王亦仙,王亦义,汇川区董公寺镇建国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3民初1900号原告王亦英,女,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委托代理人杨珊,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亦凤,女,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委托代理人杨珊,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亦仙,女,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告王亦义,女,汉族,住遵义市汇川区。委托代理人王劲松,贵州名城(习水)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汇川区董公寺镇建国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董公寺镇建国村。负责人蒋文才,系该村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亦凤、王亦英与被告王亦仙、王亦义,第三人遵义市汇川区董公寺镇建国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亦凤、王亦英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亦凤,王亦英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亦凤、王亦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亦凤,王亦英自行承担。审判员  吴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