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2民初3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刘海伟与靖江科吉达置业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伟,靖江科吉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3242号原告刘海伟。被告靖江科吉达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耀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伟与被告靖江科吉达置业有限公司为工资、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海伟负担。审判员 徐劲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卓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