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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执6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卢氏县城管执法局与丸美.SPA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氏县城管执法局,丸美.SPA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634号申请执行人卢氏县城管执法局。法定代表人符红林。受委托人陈妍桦、王春丽。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卢氏县新建路中段。被执行人丸美.SPA。负责人常丽苹,业主。卢氏县城管执法局申请执行丸美.SPA行政非诉一案,根据卢氏县城管执法局的申请,撤销(2016)豫1224执634号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224执6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斌审判员 段宇飞审判员 郭新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海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