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703民特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81)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庄某,庄志豪,王某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703民特167号申请人:庄某。申请人:庄志豪。申请人:王某。委托代理人:庄志豪。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庄某与申请人庄志豪、王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由代理审判员王安琪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庄某与申请人庄志豪、王某机法定继承纠纷,于2016年6月28日经金华市金东区诉调衔接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被继承人庄志豪与王某自愿放弃被继承人胡奇珍在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合作银行金华市社会保障卡(账号是62×××41)内存款的法定继承;二、被继承人胡奇珍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合作银行金华市社会保障卡(账号是62×××41)内存款的由申请人庄某继承。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安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孙宇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