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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6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宜黄县人民政府与江西天水实业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黄县人民政府,江西天水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026民初224号原告宜黄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宜黄县凤冈镇世纪大道。法定代表人叶峰,系该单位常务副县长。委托代理人罗明联,宜黄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江西天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黄县东陂镇东陂村上街组。法定代表人江泉,系该公司董事长。管理人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宜黄县人民政府诉被告江西天水实业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宜黄县人民政府经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后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志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定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