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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刑更1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安加邦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1398号罪犯安加邦,男,1974年1月20日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2日作出(2012)邓刑初字第388号刑事判决,认定安加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刑期自2011年9月15日起至2017年9月14日止。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5486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月10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安加邦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10月,安加邦用事先准备好的虚假行车证上的身份信息和假汽车牌照,签订辣椒运输合同。行车途中,安加邦以车有毛病为由,将押车人支下车后,将辣椒运至唐河县销售。后被发现后弃车逃跑。案发后,公安人员将扣押未销售完的575包辣椒(每包40斤)退还被害人。退出赃款20000元。涉案物品价值195000元。罪犯安加邦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8月、2014年1月、2014年6月、2014年10月、2015年3月、2015年8月、2016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安加邦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安加邦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11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彦浩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晓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