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2刑初9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文海龙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海龙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2刑初99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海龙,男,1994年2月15日出生,彝族,贵州省威宁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威宁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1月31日被羁押并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6〕9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海龙犯抢劫罪,于2015年4月21日以简易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5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后因公诉机关补充起诉,本院于2016年6月6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6年6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分别指派检察员符策榕、夏小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海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被告人文海龙伙同陈某某、罗某某、黄某某(均已判刑)以及罗某甲、顾某某(均另案处理)时分时合,在东莞市长安镇、大岭山镇多次实施抢劫。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14年10月7日22时许,被告人文海龙伙同陈某某、罗某某、黄某某、罗某甲携带刀具来到东莞市长安镇霄边社区海悦酒店门口转盘处伺机作案。见被害人万某某、张某某步行经过,便上前持刀威胁万、张二人,抢走张的1台杂牌手机(约价值420元)和现金400元,抢走万的1台朵唯牌D500手机(约价值600元)和现金200元。期间,张某某腿部被陈某某刺伤。得手后文海龙等人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张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破案后,被抢手机未能缴回。二、2014年10月8日0时许,被告人文海龙伙同陈某某、罗某某、黄某某、罗某甲携带刀具来到东莞市长安镇沙头社区金宝电子厂附近十字路口红绿灯路边伺机作案。见被害人唐某某步行经过,便上前持刀威胁唐,抢走唐的1台诺基亚牌X2型手机(价值165元)。期间,唐某某腿部被陈某某刺伤。得手后文海龙等人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唐某某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破案后,被抢手机已缴回。三、2014年10月9日22时许,被告人文海龙伙同陈某某、罗某某、黄某某、顾某某携带刀具来到东莞市大岭山镇大塘村车站附近伺机作案。见被害人吕某某步行经过,便上前持刀威胁吕,抢走吕的1台小米牌手机(约价值1080元)和现金40元。期间,吕某某被陈某某刺伤。得手后文海龙等人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吕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破案后,被抢手机未能缴回,退赔给被害人吕某某现金89元。公安机关于2014年10月7日接到被害人万某某的报案,经侦查,于2016年1月31日18时许在广州市广州南站抓获被告人文海龙。上述事实,被告人文海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基本没有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被害人张某某、万某某、唐某某、吕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涉案财产价格核定表,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说明材料,扣押清单,搜查笔录,病情诊断证明书,同案人陈某某、罗某某、黄某某的供述,指认笔录,被告人文海龙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海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使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并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文海龙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文海龙判处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文海龙认为量刑过重。根据现行刑法规定,犯抢劫罪,多次抢劫或者致人重伤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具体到本案,被告人文海龙结伙抢劫三宗,致一人受重伤、二人受轻微伤,涉案金额共约2905元,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实际,合理有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文海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31日起至2027年1月30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责令被告人文海龙退赔被害人万某某800元、退赔被害人张某某820元、退赔被害人吕某某103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茂华审 判 员 沈 阳人民陪审员 黎燕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钟占芳第3页共3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