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92执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王艳虹、王艳清、杨春秀诉钟礼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虹,王艳清,杨春秀,钟礼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92执396号申请执行人王艳虹,女,汉族,生于1995年8月24日,住绵阳市涪城区。申请执行人王艳清,女,汉族,生于2007年5月15日,住绵阳市涪城区。申请执行人杨春秀,女,汉族,生于1973年2月13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钟礼发,男,汉族,生于1980年4月28日,住绵阳市游仙区小枧。本院在执行王艳虹、王艳清、杨春秀与钟礼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发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绵高新民初字第8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朝刚审判员 范 晋审判员 李 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倩倩 来自: